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商执字第499号 申请执行人胡影丽,女,1965年3月19日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市民,住商城县。 被执行人熊运海,男,1976年3月26日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商城县,现居罗山县。 被执行人杨怀保,男,1965年9月23日生,汉族,驾驶员,住罗山县。 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信阳市浉河区行政路与五星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张某,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某某,男,公司员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影丽与被执行人熊运海、杨怀保、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熊运海、杨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本院(2014)商民初字第762号民事调解案。 本裁定送达后及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何 莉 执行员 余小舟 执行员 冯郁峰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倪有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