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申字第0010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洪浩,男,195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洪光,男,195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洪涛,男,196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洪源,男,196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洪海,男,196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洪艳,女,1970年1月2日出生,汉族。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洪娟,女,1972年1月5日出生,汉族。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洪鼎,男,1979年5月30日出生,汉族。 以上七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洪浩,系第一再审申请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驻马店市农业局,住所地驻马店市乐山路490号。 法定代表人:李俊岭,该局局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汝南县天中山园艺场,住所地驻马店市汝南县城北关1.5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李天福,该场场长。 再审申请人洪浩、洪光、洪涛、洪源、洪海、洪艳、洪娟、洪鼎与被申请人驻马店市农业局、汝南县天中山园艺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再审申请人不服本院(2013)驻立一民终字第5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要求依法进入再审。 本院认为,关于申请人称驻马店市农业局向驻马店市委提交的反映洪孝立信访情况报告的有关内容侵犯其父洪孝立名誉权的问题,经查,八申请人之父洪孝立与驻马店市农业局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驻马店市农业局向上级提交反映洪孝立上访情况报告的行为,属于内部行政管理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综上,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洪浩、洪光、洪涛、洪源、洪海、洪艳、 洪娟、洪鼎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 冰 审判员 李 明 审判员 董卓亚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振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