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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育会与杨红春、蒋龙合伙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申字第13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泄育会,男,197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桀,河南周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红春,男,1970年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申字第13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泄育会,男,197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桀,河南周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红春,男,197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蒋龙,曾用名蒋小龙,男,197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
再审申请人泄育会因与被申请人杨红春、蒋龙合伙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驻民四终字第1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己审查终结。
泄育会申请再审称:其与蒋龙、杨红春三人意向合伙拆迁旧房,由于客观原因合伙拆迁未能实现,但已开工,本案应清算后才能处理。
本院认为,关于泄育会称其与蒋龙、杨红春三人意向合伙拆迁旧房,由于客观原因合伙拆迁未能实现,但已开工,本案应清算后才能处理的问题。经原审查明,泄育会没有证据证明合伙收支的具体情况。故其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泄育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泄育会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 冰
审判员 李 明
审判员 王巧莉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李力伟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