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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业文与黄德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确民初字第01033号 原告黄业文,男,1963年6月20日生。 委托代理人杨奕奎,男,1960年12月10日生。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时建民,河南豫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委托代理。 被告黄德成,男,1972年8月17日生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确民初字第01033号
原告黄业文,男,1963年6月20日生。
委托代理人杨奕奎,男,1960年12月10日生。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时建民,河南豫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委托代理。
被告黄德成,男,1972年8月17日生。
原告黄业文与被告黄德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业文的委托代理人杨奕奎、时建民到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德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业文诉称:2010年7月20日,被告黄德成借原告现金20万元,2013年5月20日经算账利息9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还。请求判令被告黄德成偿还借款20万元和利息9万元及从2013年5月21日起按借条约定的利率计算至还款日止的利息。
被告黄德成辩称,借款属实,是被告借的款,2013年5月20日的欠据是黄德成本人书写签的名字。
本院经审理查明,黄德成于2010年7月20日借黄业文款200000元,2013年5月20日经双方算账,黄德成欠黄业文本金200000元,利息90000元。算账后黄德成出具了“本人黄德成于2010年7月20日借到黄业文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小写¥:200000元),至2013年5月20日止欠黄业文借款本金贰拾万元整(¥200000元)和利息玖万元整(¥90000元)此据,借据人:黄德成。2013年5月20日”的欠据。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据、当事人的陈述、调查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及时清偿。双方约定的利率,依据被告出具的欠据上面借款20万元,时间2010年7月20日至2013年5月20日,利息9万元,可推算出本案借款年利率为15.88235%,不超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民间借贷利率的范围,原告要求被告按欠据的利率支付利息至款付清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第六条“当事人仅约定借期内利率,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以借期内的利率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的,依法予以支持”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黄德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黄业文款200000元及利息(利率按年利率15.88235%,时间从2010年7月21日计算至款付清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50元,由被告黄德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魏雪雁
审 判 员  姚建刚
人民陪审员  赵秋花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栗 梁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