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遂民初字第854号 原告遂平县阳丰乡索店村魏庄村民组。 负责人王景宇,男,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 被告魏世根,男,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 原告遂平县阳丰乡索店村魏庄村民组与被告魏世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遂平县阳丰乡索店村魏庄村民组诉称,1995年起,被告魏世根承包原告村民组土地一份约2亩,当时约定承包款180元/年。可是到2005年原告向被告收取土地承包款时,被告拒不给付。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拖欠原告的土地承包款1820元。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与被告双方的争议,实质系原告遂平县阳丰乡索店村魏庄村民组于1995年分给被告魏世根家庭的一人份责任田的性质问题,该份土地是承包地还是责任田。双方均认可在1995年分地时为分给被告魏世根家庭的一人份责任田,本院认为,关于责任田的分配问题,不属法院管辖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遂平县阳丰乡索店村魏庄村民组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沈 会 人民陪审员 肖新生 人民陪审员 刘康军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崔蜀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