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华区刑初字第131号 公诉机关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忠军,男,197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 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1年8月9日被濮阳市公安局濮水分局取保候审,2013年9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现押濮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薛峰,河南心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高保全,河南心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以濮华检公诉刑诉(2014)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忠军犯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于2014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艺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忠军及其辩护人薛峰、高保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3月4日,因郭训伟(另案处理)在黄彬菜市场辱骂,股东王忠义(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纠集被告人王忠军与王忠飞、王忠民(同案被告人,均已判刑)等人持木棍等物品,与郭训伟纠集的数十人在黄彬菜市场持械群殴。2010年7、8月份,濮阳市高新区王助菜市场扩建后成立水果市场,为获取客源,王忠义(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组织被告人王忠军和王忠飞、王彪(同案被告人,均已判刑)等人在郑吴公路王助菜市场门口,使用板凳、绳子等物品拦阻过往果农车辆,并以殴打相威胁,多次强迫被害人张某某、李某某、王某甲等多名果农到王助菜市场交易。为指控上述事实成立,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被告人及同案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王忠军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处;王忠军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处。 被告人王忠军辩解其未参与指控的两起犯罪事实,其不构成犯罪。 辩护人辩护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忠军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不构成犯罪。 经审理查明: 一、聚众斗殴罪 2006年3月4日,郭训伟因琐事在濮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王助乡黄彬菜市场当众漫骂,并阻拦菜农过磅,后被该菜市场工作人员制止后,扬言要带人砸菜市场。为提防对方闹事,王忠义与其他股东协商后分别联系人员阻止,其中王忠义纠集被告人王忠军和王忠飞、王忠民等人,同时王忠义一方向公安机关报警。后郭训伟带领纠集的数十人持木棍、斧头来到黄彬菜市场砸了过磅处的窗户、掀翻菜农的菜摊,王忠义纠集人员持木棍与郭训伟纠集的数十人持木棍、斧头等物品群殴。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王忠军供述:证实2006年3月4日下午,王忠军在菜市场西大门口北边的办公室看见从大门南边过来五、六十人,有的人手里拿着棍子、斧头围在收费室门口,将收费室的玻璃砸了。正在吵闹时,从菜市场东边过来十多个人与他们打了起来,开始持木棍和斧头的人向外跑了,王忠军待公安民警到现场后才从屋里出来。当天下午王忠军自己在北边办公室,收费室里有两个妇女,具体还有谁不清楚。 当庭供述:案发当天王忠军一直在收费室,没出来,其未参与打架。 2、同案人王忠义供述:证实2006年2月份,王忠义和曹某某、于某某、王某乙、宋某某、王忠军、王某丙、董某某合伙承包了黄彬菜市场的经营权。2006年3月份,郭训伟到菜市场南门过磅处拦住菜车,不让过磅并扬言要砸了菜市场。王忠义和几个股东协商后,曹某某和王某乙分别叫了十来个人,王忠义分别联系王建军、王某、王忠军、王某丁等人来帮帮忙。人到齐后,王忠义对他们说:“一会儿要是有人来市场捣乱,你们就给我打”。后郭训伟带着二、三十个人,手中还拿着铁锨把之类的木棍来到菜市场,王忠义就对叫来的人说:“只要他们敢进菜市场,就给我打,已经报过警了,不能让他们跑了”。郭训伟带着这二、三十个年轻人进了菜市场,先砸了过磅处的窗户,接着把菜市场菜农的摊儿给掀了。王忠义叫的人也开始动手和那些人打,后来“110”的人来了,那些人就跑了。事后王忠义一方以受害人的身份向公安机关打听这件事儿,但当时并没如实向公安局反映他们也叫人打了对方。 当庭证言:打架当天,王忠义叫的是王忠飞,没见王忠军,“110”来后王忠军才从财务室出来,王忠军没参与打架。 3、同案人王忠民供述:证实案发当天中午,王忠军电话告诉王忠民黄彬菜市场有人闹事,对方叫人了,让王忠民赶快过去帮忙。王忠民就骑着摩托车去了黄彬菜市场,看到王忠军、王某戊、王忠飞、王某己、王忠义还有其余的十几人已经在菜市场。王忠义对他们说:“对方的人只要不进我们菜市场,我们就不要动手打架,如果对方进了菜市场我们再动手,打架出了事由菜市场承担,已报了警。”王忠民看到郭训伟领着几十个人在门口,手里拿着棍子、砍刀等。对方的人先喊的打,这边不知道是谁也喊了声打,他们就从菜市场往外出,当时王忠民站在人群后面,还没等出菜市场的门,对方的人就跑了。王忠民这边的人都是拿的铁锨把,王忠民去菜市场后铁锨把就放在市场内了,大概有两捆,每捆有十来根。参与打架的只记得有王忠义、王忠军、王忠飞、王大营等人。 当庭证言:原来案发当天去菜市场是王忠义给王忠民打的电话,到现场后王忠民没见到王忠军。 4、证人王某丁证言:证实2006年黄彬菜市场打架时王某丁在场,是王忠飞叫去的。到了黄彬菜市场看到王忠义、王忠军拿着棍子站在菜市场门口过磅处。王忠义对他们说:“郭训伟带人来找事,他们要动手咱们也动手,他们要不动手咱们也别动手,不要怕,出了事是市场的事儿,由市场承担”。王某丁当时什么也没拿,菜市场的一些保安拿着棍子。大概过了两分钟,郭训伟那边的人大约有六、七十人到了菜市场门口,走在前面的人手中拿着木棍和斧子,这些人刚到门口,王某丁这伙站在前边的人就用砖向对方投过去,投了几砖对方的人就散开跑了。 当庭证言:打架那天没看清王忠军是否在场,之前在公安机关说在现场见到王忠军是因记不清了。 5、证人郭训伟证言:证实郭训伟在家排行老四,别人都叫他“郭四”。2006年春天的时候,在黄彬菜市场西门口,王忠义领着三、四十个人,郭训伟领着十多个人打架。郭训伟当时在黄彬菜市场门口喝酒时喊靳恒军,在黄彬菜市场院里的王忠义以为是在骂他,就从市场里面叫十多个人在市场门口打郭训伟,靳恒军就把郭训伟拉走了。后郭训伟从老城西关叫了十多个人找王忠义,到了黄彬菜市场门口,见王忠义领着有三、四十人在门口站着,手里拿着木棍、斧子等,他们去的人手里拿着木棍,见面双方就开打了。打了一会,郭训伟叫的人就被打跑了。郭训伟和王忠义打架是因为承包菜市场的事,当时郭训伟也想承包。 6、证人刘某某证言:证实案发当天,刘某某从郑州跑中巴客车返回濮阳,在途经黄彬菜市场时看见郭训伟在路边坐着,脸上都是血,刘某某下车快走到郭训伟跟前的时候,从郭训伟旁边过来四、五个人,手拿木棍过来就对着刘某某的背部打,刘某某跑走了。 7、证人曹某某证言:证实2006年2月初,后黄彬菜市场老板卓二、卓三(大名卓玉林)想转让菜市场,曹某某就让妹夫王忠军找卓氏兄弟谈转让费的事。靳恒军通过郭训伟出面也想承包这个菜市场。2006年2月23日曹某某等人与卓氏兄弟签订了转让合同,同年2月25日,菜市场正式开业。后来郭训伟经常喝醉酒后在菜市场门口骂。2006年3月4日下午4时许,郭训伟又在菜市场里骂工作人员,引起打驾。 8、证人张春娇证言:证实张春娇是王忠军亲嫂子。2006年3月4日下午,张春娇和“敏”正在菜市场西大门口收费室内收费,从西边过来一个男子站在地磅上骂道:“谁开菜市场,我砸他的菜市场”。张春娇喊来菜市场管理人员“大伟”和其他人一起将这个人拉走了。过了一会儿,从大门口外边进来一伙人,手里拿着棍子,张春娇感觉事情不妙,就把收费室的门关了。张春娇不认识站在地磅上骂人的人,听“敏”说这个人是郭训伟。 当庭证言:打架当天,张春娇在收费室听王某辛说郭训伟来砸菜市场,后王忠军跑到收费室将门关上,王忠军和王某辛在收费室桌子处站着,张春娇在门口扛门。 9、证人张宝庆证言:证实2006年3月4日下午4点多,有十几辆面的车在张宝庆门市前的三叉路口停下,把头调向南边。从车上下来四、五十个年轻人往黄彬菜市场方向去了,因张宝庆去朋友家吊孝,后来的事儿就不知道了。 10、证人于某某证言:证实于某某是黄彬菜市场管理人员。2006年3月份某日,于某某在菜市场北边屋里睡觉,被王忠军喊醒,说外面有人闹事,其过去后看到郭训伟站在磅上骂,就上前将郭训伟劝走。王忠军对他说:“郭四发话要在半个小时后洗平菜市场”。于某某看到王忠义叫来十几个人,又看到从南边过来一群人,有掂木棍子的,有掂片斧的,都跑着往菜市场过来,王忠义就带人站在菜市场门口不让他们进,于某某和王忠军也跟在后面。 11、证人王仲海证言:证实爱人张春娇电话告诉王仲海,一名男子在菜市场带五、六十个人拿着棍子、斧子在菜市场打架呢。王仲海当时和楚西良去了重庆,后来听卓玉林说是郭训伟带人打的。 12、证人王某辛证言:证实2006年3月4日下午,王某辛和张春娇在黄彬菜市场内的收费室内收费,外面磅秤上一个人在骂,骂的非常难听,王某辛出门一看是郭训伟。张春娇叫来了管理人员于大伟,于大伟来后将郭训伟拉走了。在于大伟拉郭训伟的时候,郭训伟还在喊:“我绕不了你们几个,我一会儿叫人把你们菜市场砸了。”大概半个小时,从外边来了五、六十个二十多岁的年轻人,手里拿着木棍、斧子等物品,先把过磅收费室的玻璃砸了,后来和卖菜的群众、管理人员以及黄彬村的群众打在了一起。“110”来后,打架的人跑了,地上趴着一个人受伤了,手里还抓着一把斧子。 当庭证言:案发当天打架时王忠军在收费室,王某辛在收费室桌子处站着,王忠军和张春娇扛着门。 13、证人程某某证言:证实2006年3月4日下午,程某某正在门市前修车,听见黄彬菜市场门口有人吵闹,一听就知道是郭训伟在骂。骂了一会儿菜市场的管理人员把郭训伟推出菜市场劝走了。大约不到一个小时,从南边过来四、五十口人,都是年轻的小伙子,手里拿着木棍、斧子走着就过来了,嘴里还叫喊着要砸菜市场之类的话,气势汹汹的从他门前过去,进了菜市场,一会儿就听见打架的声音,过了一会儿就看见这群人从市场跑出来,往南跑了。这群人当中有一个没有跑出菜市场,被菜市场的人打伤了,这个人手里还拿着一把斧子。 证人卓某某证言:证实黄彬菜市场是卓某某和其二哥创建,2006年欲承包出去,郭训伟想承包,卓某某和二哥不想承包给他,后来就与曹某某签了合同,郭训伟有点气,并在外宣扬:“这个菜市场,我承包不成,谁也干不好”。3月4日,郭训伟在菜市场骂,菜市场的人员拉郭训伟,郭训伟当时没沾光,就叫来几十人乘出租车,拿着木棍、斧子等物品去菜市场打架,也没沾光。 濮阳市公安局王助派出所户籍证明:证实案发时,被告人王忠军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河南省濮阳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濮阳市公安局濮水分局抓获经过、取保候审决定书及没收保证金决定书:证实2006年3月4日濮阳县公安局北关派出所接到曹某某报案称:当日下午5时许,郭训伟无故在城关镇黄彬菜市场大门口处随意打骂,后被菜市场人员劝走,后郭训伟纠集多人手持木棍、斧头等工具导致市场严重混乱,濮阳县公安局于2011年4月7日立案侦查。被告人王忠军于2011年8月9日被濮阳市公安局高新第三分局取保候审。2012年8月12日,因王忠军在传讯时未及时到案,被濮阳市公安局濮水分局没收保证金,并于2013年9月24日将王忠军抓获后刑事拘留。 17、河南省濮阳县公安局抓捕证明:证实经多次抓获郭训伟未果。 18、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人王忠义、王忠民、王忠飞均已判刑。 以上证据,被告人王忠军虽辩解其未参与聚众斗殴,但同案人王忠义、王忠民在侦查机关供述,以及证人王某丁、郭训伟、刘某某、曹某某、张某甲、张某乙、于某某、王某壬、王某辛、程某某、卓某某在侦查机关所作的证言相互印证,能够证实2006年3月4日郭训伟因琐事到该菜市场闹事,王忠义和王忠军等八名股东商议后分别叫人与郭训伟一方持械互殴的事实,另有濮阳市公安局王助派出所户籍证明,河南省濮阳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濮阳市公安局濮水分局抓获经过、取保候审决定书及没收保证金决定书,河南省濮阳县公安局抓捕证明,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刑事判书等证据在卷佐证,证据之间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认定。同案人王忠义、王忠民及证人王某丁虽当庭否认在侦查机关所证王忠军参与聚众斗殴的事实,但未说明充分理由,故其当庭证言均不予采信,应以其在侦查机关供述及证言为准;证人张春娇、王某辛在侦查机关证实案发当天二人在菜市场收费室,均未提及王忠军在收费室的事实,与当庭证实王忠军同在收费室的事实相矛盾;王忠军在侦查机关供述案发当天下午其在菜市场北边办公室,收费室里有两名妇女,具体还有谁其不清楚的事实,与当庭供述案发当天其一直在收费室,未参与打架的事实相矛盾,故其当庭供述及证言亦不予采信。 二、强迫交易罪 2010年7、8月份,濮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王助市场扩建成立濮阳市王助蔬菜果品批发市场,为获取客源,王忠义与股东曹某某、靳恒军(另案处理)等人合谋后,由王忠义组织被告人王忠军及王忠飞、王彪等人在郑吴公路该蔬菜果品批发市场门口,使用板凳、绳子等物品拦截由西向东拉瓜果的车辆,果农不听劝阻就以言语辱骂、棍棒、砖块相威胁,多次强迫被害人徐会营、徐梅格、穗留山、李学庆、张某某、李某某、王某甲等多名果农到原王助乡花东村瓜果市场交易,致使该市场客源大量流失。2010年9月,王助乡花东瓜果市场股东以76万元价格将经营权转让。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同案人王忠义供述:证实2010年中秋节前后,因王助菜市场扩建,股东商量成立了一个瓜果市场。王忠义和股东曹某某、靳恒军商量印发传单,拦住从西向东的拉瓜果的车,让他们到王助菜市场去买卖,王忠义负责找拦车的人。王忠义安排王忠飞从西李庄村找拦车的人,王忠飞找的有王东建、王忠振、王彪、王忠雨、王某己、王俊军、刘成俊、王国峰、刘书民、刘继民等人,并每天给他们每人发80元钱。让他们从夜里两点到早上八点在市场门口的公路上值班,看到从西向东行驶拉瓜果的车辆后就拦住,一共拦了一个多月。 2、同案人王忠飞供述:证实2010年中秋节前两个多月,王助菜市场老板安排王忠飞在蔬菜市场的南大门口S101公路上,拦截去王助乡花园屯瓜果市场卖瓜果的人,每天发80元钱。当时王忠飞联系王某己、王忠雨、刘某甲、刘某乙等人一块在菜市场门口和王彪、于某某一块拦车。大概拦了两个多月,每天6个小时,王忠义和另外一个老板安排的人轮流带班,有时王忠义在那里查岗。王忠飞等人用板凳或站到车前摆手让果农停车,不让他们往东走,有人强行闯过去,就拿棍子、砖头吓唬他们。 3、同案人王彪供述:证实2010年8月15日左右,王忠飞和王忠军让王彪到菜市场给人发传单、拦车,还发工资。拦截的是自西向东来卖瓜果的,就是想让他们到王助菜市场进行交易,不让他们向东走,因为东边还有一个花东瓜果市场。刚开始是发传单,给他们优惠条件,后来就改成连吵带吓唬,强迫他们把车开到王助菜市场。中间有些果农从新习、王助绕道去花东市场,王彪和拦截车的人又到新习、王助这些绕道的地方进行拦截,也是连吓唬带吵,让他们去王助菜市场进行交易。和王彪一块拦车的有王忠飞、王某己、王忠军、于某某等人。王彪参加了有七、八次,并从王忠飞处领了400多元工资。 4、被害人张某某、李某某、王某甲、徐某甲、徐某乙、史某某、贾某某、穗某甲、穗某乙、穗某丙、穗某丁、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陈述:证实张某某等人开车拉着水果欲往王助乡花东瓜果市场去交易时,当行至王助菜市场附近时,遭到一伙人的强行拦截,让他们去王助菜市场内的瓜果市场去卖,由于在该市场卖不动,给他们造成了较大损失,有的果农甚至将树都砍掉了。拦截的人员中有人进行辱骂,有人用木棍等物品殴打,有人用砖块投掷。经徐会营、徐梅格、穗留山、李学庆对照片进行混合辨认,均指出王忠军现场参与拦截车辆。 5、证人谢某甲、谢某乙、程某某、谢某某证言以及濮阳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提取的“花东瓜果批发市场经营权买断协议”:证实谢启民、谢世宽、程洪甫、谢德磊村的瓜果市场经营30多年了,来他们市场交易的主要是内黄、滑县的客户,王助菜市场为争夺客源,采取了拦截由西向东拉瓜果车辆,造成花东水果市场没有客源,后经协商以76万元的价格将花东水果市场卖给王助蔬菜瓜果批发市场。 6、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刑事判书:证实同案人王忠义、王忠飞、王彪均已判刑。 以上证据,同案人王彪供述,证实2010年8月份,王忠飞和王忠军安排王彪到菜市场门口拦截果农车辆,强迫他们到王助菜市场交易,以及王忠军等人参与拦截果农车辆的事实,与被害人徐会营、徐某某、穗某甲、李某某陈述及辨认笔录一致,且有同案人王忠义、王忠飞供述,被害人张某某、李某某、王某甲、史某某、贾某某、李某某、穗某甲、穗某乙、穗某丙、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李某己陈述,证人谢某甲、谢某乙、程某某、谢某丙证言等证据在卷佐证,证据之间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忠军伙同他人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妨害了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已犯有聚众斗殴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忠军伙同他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妨害了市场交易秩序,已犯有强迫交易罪,且系共同犯罪。王忠军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王忠军在聚众斗殴犯罪中系在王忠义纠集下参与斗殴,对于犯罪的预谋、实施和最后完成起次要作用,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对其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王忠军犯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王忠军及其辩护人均辩护认为,王忠军未参与聚众斗殴,其不构成犯罪。经查,同案人王忠义、王忠民在侦查机关供述与证人王某丁、郭训伟、刘某某、曹某某、张某甲、张某乙、于某某、王某辛、程某某、卓某某在侦查机关所作的证言相互印证,能够证实因郭训伟到菜市场闹事,王忠义与股东商议后,组织王忠军、王忠民、王忠飞等人与郭训伟带领人员持械互殴的事实,故王忠军及其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王忠军及其辩护人均辩护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王忠军强迫交易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不构成犯罪。经查,同案人王彪供述,与被害人徐会营、徐梅格、穗留军、李学庆辨认笔录,以及被害人张某某、李某某、王某甲等人陈述,证人谢某甲、谢某乙、程某某、谢某丙证言相互印证,能够证实2010年8月份,王忠飞和王忠军安排王彪到菜市场门口拦截果农车辆,强迫他们到王助菜市场交易,以及王忠军等人参与拦截果农车辆的事实,故王忠军及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忠军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又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马朝选 审判员 吕 茵 审判员 刘 芳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井丽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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