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荥民二初字第498号 原告翟存良,男,1953年11月14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广振,荥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周世忠,男,1965年11月19日生,汉族。 被告贾春生,男,成年,汉族,住荥阳市汜水镇邢村二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翟存良被告周世忠、贾春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4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翟存良撤回对被告周世忠、贾春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二十五元,由原告翟存良负担。 审 判 长 李书伟 审 判 员 鲁曌霞 人民陪审员 李 普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柴永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