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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存良与周世忠、贾春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荥民二初字第498号 原告翟存良,男,1953年11月14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广振,荥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周世忠,男,1965年11月19日生,汉族。 被告贾春生,男,成年,汉族,住荥阳市汜水镇邢村二组。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荥民二初字第498号
原告翟存良,男,1953年11月14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广振,荥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周世忠,男,1965年11月19日生,汉族。
被告贾春生,男,成年,汉族,住荥阳市汜水镇邢村二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翟存良被告周世忠、贾春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4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翟存良撤回对被告周世忠、贾春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二十五元,由原告翟存良负担。
审 判 长  李书伟
审 判 员  鲁曌霞
人民陪审员  李 普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柴永蕊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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