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荥民初字第92号 原告苏某甲,男,1976年8月6日生,汉族,住荥阳市城关乡宫寨村400号 委托代理人张华敏,荥阳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阴某甲,女,1977年11月2日生,汉族,住荥阳市城关乡宫寨村400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某甲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侯延晖 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柴永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