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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荥民初字第1511号 原告高某某,女,1989年10月26日生,汉族。 被告陈某某,男,1983年8月20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依照《中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荥民初字第1511号
原告高某某,女,1989年10月26日生,汉族。
被告陈某某,男,1983年8月20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
审判员  侯延晖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柴永蕊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