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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诉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清民初字第1488号 原告:杨某某,男,1989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委托代理人:陈道民,清丰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姚某某,女,1990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委托代理人:王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清民初字第1488号

原告:杨某某,男,1989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委托代理人:陈道民,清丰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姚某某,女,1990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委托代理人:王社花,河南导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后,于2014年8月13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并于2014年8月28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道民,被告姚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社花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0年相识,2011年农历二月初十举行结婚典礼,2011年4月8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沟通致使婚后二人无共同语言,经常因性格不合吵架生气。同时被告婚前隐瞒病情,婚后原告到处积极筹款为被告治疗,花费近十余万元,欠下巨额外债。至今,原、被告已经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姚某某口头答辩:不同意离婚。理由是一、原告在诉状中所说的不是事实,婚后没有吵过架,夫妻感情很好。二、被告的病情是在婚后和原告去东北辽宁打工时,因不适应当地的气候得了结核病,并不是婚前所得的。三、原告所说的治疗费用不是事实,所花的钱是原告所出的不错,但没有这么多,出院后在新农合还进行了报销,另外被告姚某某得病,政府还给予了低保待遇,民政局在新农合报销后还进行了第二次补贴,具体补了多少不清楚,再则外出打工期间所挣的钱都由原告拿着,足以支付被告姚某某的医疗费用,故不会因治疗欠巨额外债。四、被告姚某某现仍处于治疗期间,马上要进行二次手术,原告作为姚某某的丈夫依法应尽夫妻义务,而不应该再此期间提出离婚要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11年4月8日在清丰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告提出离婚的主要理由是因为被告有结核病,给被告看病欠了外债,自己已经没有能力承受外债,婚后也未生育子女对婚姻关系没有信心了。被告不认可结核病是婚前得的,主张是婚后得的,对债务不予认可。原、被告2014年7月份开始分居。

本院认为,夫妻有互相抚养的义务,原、被告婚后夫妻之间没有发生大的矛盾,夫妻感情较好,达不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姚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建民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戴晓斐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