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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诉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清民初字第390号 原告曹某某,女,汉族,1987年7月18日出生,住清丰县。 被告郭某某,男,汉族,1986年8月1日出生,住清丰县。 原告曹某某为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4年2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清民初字第390号

原告曹某某,女,汉族,1987年7月18日出生,住清丰县。

被告郭某某,男,汉族,1986年8月1日出生,住清丰县。

原告曹某某为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4年2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调查被告郭某某的父亲,被告郭某某下落不明,本院于2014年3月19日发出公告,向被告郭某某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2014年6月20日,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郭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正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8月6日在清丰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9年8月13日生育长女,2012年7月11日生育次女。因草率结婚,原、被告自结婚至今感情一直不和,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孩子由原告抚养,不要求被告负担抚养费。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08年农历正月初六,原告曹某某和被告郭某某经被告的姑姑郭某英介绍相识,2008年8月6日在清丰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2009年8月13日生育长女,2012年7月11日生育次女,现都跟随原告曹某某生活。2009年10月1日,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被告郭某某砸了家里的东西,撕烂了结婚证。2009年6月份,原告曹某某怀孕期间,被告把原告从床上拖到地上,殴打原告曹某某。2012年7月初,双方当事人再次发生矛盾,被告郭某某便夜不归宿。2013年5月份,双方因为看电视争吵,被告打骂原告,原、被告之间矛盾进一步恶化。2014年2月17日原告曹某某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相识半年就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前了解不充分,婚后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甚至互相打骂,没有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被告郭某某在原告怀孕期间殴打原告曹某某,给原告曹某某的身心造成了极大的伤害,被告郭某某自2013年10月份外出至今毫无音信,对原告曹某某和两个年幼的女儿不管不问,不尽一个丈夫和父亲的责任,原告曹某某提出离婚,足以证明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对于原告曹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由于被告郭某某下落不明,两个女儿跟随原告曹某某生活更加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原告曹某某自愿放弃孩子的抚养费,是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曹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

二、原告曹某某抚养长女、次女,被告郭某某不负担两个孩子的抚养费。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徐俊奎

审判员    徐永强

审判员    付俊花

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贾 佳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