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尚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清民初字第488号 原告尚某某,女,汉族,1968年12月8日出生,住清丰县。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69年10月13日出生,住清丰县。(未到庭) 原告尚某某为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4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清民初字第488号

原告尚某某,女,汉族,1968年12月8日出生,住清丰县。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69年10月13日出生,住清丰县。(未到庭)

原告尚某某为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4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19日依法调查清丰县柳格乡前苏村村民委员会,该村委会出具证明一份,证明被告张某某外出下落不明。本院依法于2014年4月23日发出公告,向被告张某某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于2014年7月25日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尚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88年原告尚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经媒人介绍相识,于1990年5月8日登记结婚,并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1991年3月19日生育一女儿,1994年4月1日生育一儿子。由于婚后性格不和,常因家务琐事吵架,被告张某某对孩子和家庭未尽义务,严重伤害了原告尚某某的心,被告张某某外出打工,对孩子的教育和生活都不承担责任,从未给家里邮寄过一分钱,分居时间已达8年之久,原、被告感情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

被告张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1988年,原告尚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经被告张某某姑姑介绍相识,1990年5月8日在清丰县民政局登记结婚,1991年3月19日生育一女儿,1994年4月1日生育一儿子。婚后原、被告经常因为家庭琐事争吵,2010年春天,原、被告争吵后,被告外出到山西打工,原、被告开始分居至今。2012年因为家中盖房子的事,原告和被告的叔叔发生争吵,被告的叔叔还殴打原告,原告将此事告诉被告,让被告回家,被告不回家,原、被告之间矛盾进一步加深。

本院认为,原告尚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未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2010年春天原、被告争吵后被告张某某外出打工,一直未回家至今四年有余,对原告尚某某不管不问,不尽一个丈夫的职责,原告尚某某提出离婚,足以证明双方的夫妻感情破裂,故对于原告尚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尚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尚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徐俊奎

审判员    徐永强

审判员    付俊花

二〇一四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贾 佳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