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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某与张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荥民初字第654号 原告姚某某,男,汉族,住荥阳市。 委托代理人毛留军,荥阳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某,女,汉族,住荥阳市。 委托代理人苌淑华,女,汉族,住址同被告,系张某某奶奶。 委托代理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荥民初字第654号
原告姚某某,男,汉族,住荥阳市。
委托代理人毛留军,荥阳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某,女,汉族,住荥阳市。
委托代理人苌淑华,女,汉族,住址同被告,系张某某奶奶。
委托代理人卢成林,男,汉族,住荥阳市。
原告姚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毛留军,被告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苌淑华、卢成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姚某某诉称:2013年农历12月经刘金成介绍原、被告相识,订婚期间原告经介绍人刘金成手给被告订婚金10000元,原、被告在交流期间又给被告7000元。后被告以种种借口不与原告继续交往,并与原告断绝恋爱关系。原告无奈要求被告退还订婚金17000元,被告一再推拖至今未退还。原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退还订婚金17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张某某辩称:一、被答辩人在订婚时给答辩人10000元彩礼属实,但在2014年2、3月份,因被答辩人强行与答辩人同居,致使答辩人怀孕,在荥阳市协和医院做引产时花去医疗费6000元。被答辩人无证开车撞到别人车辆赔偿人家2000元,剩余费用用于日常吃喝已经花光。二、诉状上称经刘金成手给答辩人一万元,不是事实,纯属伪证,要求法院追究刘金成责任。三、关于7000元生活费不是事实,答辩人根本没见过该费用。四、答辩人怀孕在协和医院引产手术和治疗期间,被答辩人不管不问,分文未给,要求被答辩人承担答辩人引产手术治疗费、名誉损失、精神损失等费用共计15955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姚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于2013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农历12月16日双方订婚,原告在订婚时给被告彩礼10000元。双方在恋爱期间被告怀孕,2014年2月7日被告到荥阳市协和医院做引产手术,支付该院费用约6000元。后原、被告因琐事发生矛盾,未能缔结婚姻关系,因彩礼返还发生纠纷。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彩礼17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按民间习俗给付被告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当结婚不成后,被告对原告支付的彩礼10000元应予以返还。但本案原、被告在恋爱期间,被告因怀孕做引产而花去医疗费约6000元,有相关票据予以证明,被告应酌情返还原告彩礼4000元。原告称双方在交往期间,原告又支付给被告7000元,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姚某某彩礼款4000元。
二、驳回原告姚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25元,由原告姚某某负担175元,被告张某某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至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长 刘 沛
审判员 孙新蕾
审判员 赵 晖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许 爽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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