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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素臻与冯宜常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清民初字第1264号 原告:郝素臻,女,1953年7月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建涛,清丰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河南导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宜常,男,195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 原告郝素臻与被告冯宜常离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清民初字第1264号

原告:郝素臻,女,1953年7月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建涛,清丰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河南导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宜常,男,195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

原告郝素臻与被告冯宜常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依法组成合议庭,向被告冯宜常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于2014年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素臻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建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宜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郝素臻诉称: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1977年12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长子冯业飞、次子冯业腾、长女冯晓晓,均已成年。婚后不久,被告便开始殴打原告。为了家庭、为了孩子,原告一忍再忍,近年来,被告的脾气越发暴躁,殴打、辱骂原告如同家常便饭,闹得全家不宁,均无法正常生活。2013年7月原告曾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经法院调解,原告撤回了起诉,后原、被告仍没有和好,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共同生活下去,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共同财产200000元依法分割。

被告冯宜常缺席,未提交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于1977年12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长子冯业飞、次子冯业腾、长女冯晓晓,均已成年。双方常因家庭琐事争吵,感情逐渐出现危机,原告曾于2013年7月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经调解,原告撤回了起诉。现原、被告仍没有和好的愿望和行动,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已分居多年。另查明,被告在信用社的存款60000元,出借给他人40000元,共计100000元。

本院认为:婚姻自由是我国的一项婚姻制度。本案中,原告郝素臻于2013年7月1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法院调解,于2013年10月24日作出(2013)清民初字第1247号民事裁定,准许原告郝素臻撤回起诉后,被告冯宜常没有珍惜机会,主动和好,反而矛盾不断,亲情疏远。原告郝素臻于2014年7月2日再次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冯宜常离婚,被告冯宜常收到原告郝素臻的起诉状后,未提交答辩意见,也未与原告郝素臻进行有效沟通,没有采取措施弥补婚姻生活中出现的裂痕,增强夫妻感情,反而继续因琐事吵闹,加大彼此之间的隔阂,采取放任态度,不积极维护婚姻关系和处理家庭关系,致使双方的矛盾越来越大,以至于不可调和,双方长期分居,也没有实际和好的愿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郝素臻请求与被告冯宜常离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故原告郝素臻请求与被告冯宜常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原告郝素臻请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存款200000元,已查明的信用社存款为60000元,出借给他人40000元,共计100000元人民币,该共同财产应予分割。根据“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的规定,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考虑到存款孳息及双方的生活状况等因素,在财产分割上对原告郝素臻应予以照顾,以分得55%较为适宜。因该款由被告冯宜常掌管,被告冯宜常应分割给原告郝素臻55000元,该请求予以支持,其请求超出部分因原告郝素臻未提供证据证明,不予支持。被告冯宜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答辩意见,应视为其放弃答辩和抗辩权,因此应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郝素臻与被告冯宜常离婚。

二、被告冯宜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郝素臻55000元人民币。

三、驳回原告郝素臻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郝素臻负担150元,被告冯宜常负担15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郝素臻负担510元,被告冯宜常负担5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郭国田

审判员        曹志甫

陪审员        樊红霞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裴利敏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