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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继祥与张金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荥民二初字第1426号 原告王继祥,男,汉族,1936年6月13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岐,荥阳市索河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金木,男,汉族,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继祥诉被告张金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荥民二初字第1426号
原告王继祥,男,汉族,1936年6月13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岐,荥阳市索河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金木,男,汉族,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继祥诉被告张金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继祥于2014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继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王继祥负担。
审判员  王慧芳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何世峰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