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荥民二初字第1426号 原告王继祥,男,汉族,1936年6月13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岐,荥阳市索河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金木,男,汉族,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继祥诉被告张金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继祥于2014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继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王继祥负担。 审判员 王慧芳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何世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