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荥民初字第1039号 原告李粉梅,女,1975年9月15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福丽,河南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飞,男,1992年1月2日生,汉族。 被告赵正现,男,1969年11月17日生,汉族 被告赵军成,男,1950年10月7日生,汉族。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南阳路226号富田丽景3号楼8号。 负责人仇海明,经理。 原告李粉梅诉被告赵飞、赵正现、赵军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6日立案受理,本案和本院于2014年6月13日立案受理的(2014)荥民初字第1027号原告康书兰诉被告赵飞、赵正现、赵军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属于同一交通事故引起的赔偿纠纷,两案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依法应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与(2014)荥民初字第1027号案件合并审理。 审判员 任丙申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周佼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