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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成伟与张恒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荥民二初字第430号 原告楚成伟,男,1978年7月13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吴晔方,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玉沛,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恒,男,1980年6月7日生,汉族。 本院在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荥民二初字第430号
原告楚成伟,男,1978年7月13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吴晔方,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玉沛,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恒,男,1980年6月7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楚成伟诉被告张恒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楚成伟于2014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对本人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楚成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楚成伟负担。
审判员  任丙申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周佼皎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