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荥民二初字第430号 原告楚成伟,男,1978年7月13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吴晔方,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玉沛,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恒,男,1980年6月7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楚成伟诉被告张恒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楚成伟于2014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对本人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楚成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楚成伟负担。 审判员 任丙申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周佼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