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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朝全与马会军、晋宝玉合伙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鹤民终字第6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岳朝全,男,1963年6月1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苏广君,河南豫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委托代理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鹤民终字第6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岳朝全,男,1963年6月1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苏广君,河南豫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委托代理人岳钢亮,男,1982年4月4日出生。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马会军,男,1968年10月5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晋宝玉,男,1963年1月8日出生。
上述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秦保锦,淇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上诉人岳朝全与被上诉人马会军、晋宝玉合伙纠纷一案,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8日作出(2013)淇民初字第938号民事判决。岳朝全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岳朝全的委托代理人苏广君、岳钢亮,马会军及其与晋宝玉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秦保锦到庭参加诉讼。
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未向原审被告岳朝全送达起诉状副本及相关应诉手续,程序违法。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2013)淇民初字第938号民事判决;
本案发回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单明霞
审判员  罗惠莉
审判员  程世勇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李方玉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