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二七民一初字第1398号 原告秦宝玉,男,汉族,1975年8月14日生。 委托代理人程川东、王菲(实习),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席红涛,男,汉族,1964年2月15日生。 被告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郑州市交通路133号。 法定代理人赵军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福根、贾海红,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3号1、4层。 负责人毛守文,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倩,河南天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秦宝玉与被告席红涛、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宝玉的委托代理人程川东、被告席红涛、被告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贾海红、王福根、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4月19日18时,原告驾驶豫A388UQ小型普通客车在郑卢高速公路北半幅由东向西行驶时与赵俊杰驾驶的豫CFH851号小型轿车尾部相撞,随后被告席红涛驾驶A81551号大型普通客车又与原告驾驶的豫A388UQ小型普通客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三车不同程度损失。2013年5月6日,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郑少高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负其与赵俊杰之间的事故全部责任,被告席红涛负其与原告之间的事故全部责任,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赔偿,而被告拒不赔偿。故,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席红涛、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车辆损失10530元、估价鉴定费421元、停车费400元、交通费200元(共计人民币11551元);2、依法判令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在其承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被告席红涛辨称,所述是事实,但要求赔偿的不合理。 被告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辨称,1、贵院于2118号民事判决书,针对原告车上人员损失作出判决,三车两次相撞,秦宝玉与前车相撞的程度更为严重,我方系后车,故原告的损失原告应至少承担一半责任。2、事故车辆豫A81551号与郑州交运集团系挂靠关系,事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及费用由席红涛承担。3、事故车辆豫A81551号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辩称,1、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原告主张的合理部分承担赔偿责任。2、由于本案事故为三车相撞,原告与赵俊杰驾驶的豫CFH851号小型轿车同时也发生交通事故,该车也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与CFH851号小型轿车应该在交强险限额内分担责任。3、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不承担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停车费、交通费等间接损失。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9日18时10日许,原告驾驶豫A388UQ小型普通客车沿郑卢高速公路北半幅由东向西行驶至18公里+200米处时与赵俊杰驾驶的豫CFH851号小型轿车尾部相撞,随后被告席红涛驾驶豫A81551号大型普通客车又与原告驾驶的豫A388UQ小型普通客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三车不同程度损失。2013年5月6日,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郑少高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秦宝玉:负其与赵俊杰之间事故的全部责任。席红涛:负其与秦宝玉之间事故的全部责任。后原告向被告主张赔偿,被告拒不赔偿。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席红涛、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车辆损失10530元、估价鉴定费421元、停车费400元、交通费200元(共计人民币11551元);2、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在其承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另查明:豫A81551号大型普通客车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投有交强险。 本院认为,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本案中,原告驾驶豫A388UQ小型普通客车在郑卢高速公路北半幅由东向西行驶时与赵俊杰驾驶的豫CFH851号小型轿车尾部相撞,随后被告席红涛驾驶豫A81551号大型普通客车又与原告驾驶的豫A388UQ小型普通客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秦宝玉:负其与赵俊杰之间事故的全部责任;席红涛:负其与秦宝玉之间事故的全部责任。该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先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赔付限额内赔付,剩余不足部分,由被告席红涛、被告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因秦宝玉负其与赵俊杰之间事故的全部责任,秦宝玉对其造成其车辆受损具有一定的过错,因此应减轻席红涛的赔偿责任。因评估费、鉴定费、停车费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不承担。原告主张的车辆损失10530元、估价鉴定费421元、停车费400元,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内赔付原告秦宝玉车辆损失费2000元; 二、被告席红涛赔偿原告秦宝玉车辆损失费、估价鉴定费、停车费,共计9351元的70%,即6545.70元。被告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席红涛的赔偿数额负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秦宝玉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一、二项被告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义务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由被告席红涛负担44元,剩余44元退还原告秦宝玉(该费用原告已垫付,被告席红涛应将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三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长 王 昊 人民陪审员 韩 杰 人民陪审员 刘兴汉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亚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