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荥民初字第1021号 原告樊攀飞,男,1992年4月5日生,汉族。 被告轩占华,男,1982年7月17日生,汉族。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11号豫粮大厦12层及东配楼1、2层。 原告樊攀飞诉被告轩占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2日立案受理,本案和本院同日立案受理的(2014)荥民初字第1022号原告樊浩诉被告轩占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属于同一交通事故引起的赔偿纠纷,两案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依法应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与(2014)荥民初字第1022号案件合并审理。 审判员 任丙申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周佼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