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牟民初字第2825号 原告赵自修,男,1982年8月9日生。 委托代理人耿小娟、宁国涛,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老抓,男,1958年10月27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自修与被告刘老抓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自修于2014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自修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自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八百元,减半收取四百元,由原告赵自修负担。 审 判 长 周文中 审 判 员 杨景慧 人民陪审员 窦春森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苏 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