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牟民初字第1060号 原告郑州佳友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区翠竹街6号4幢附15号。 法定代表人于洪,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彪、黄青涛,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付伟,男,1984年7月20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佳友化学有限公司与被告孙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佳友化学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佳友化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千八百三十七元,减半收取九百一十八元五角,由原告郑州佳友化学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莉超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赵 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