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荥民初字第149号 原告崔海燕,女,1972年6月28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敏,河南高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惠彬,男,1975年9月22日生,汉族。 被告郑州全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中州大道与国基路交叉口路东北方汽车城院内2号楼1楼。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沈庄北路2号楼2层商2房屋。 原告崔海燕诉被告王惠彬、郑州全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日立案受理,本案和本院同日立案受理的(2014)荥民初字第148号原告黑中峰诉被告王惠彬、郑州全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属于同一交通事故引起的赔偿纠纷,两案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依法应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与(2014)荥民初字第148号案件合并审理。 审判长 任丙申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周佼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