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牟民初字第1776-1号 原告郑州市中和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金莉,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军红,男,1969年7月26日生,汉族。 被告中牟县燃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广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燕雪松、王书杰,河南坦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市中和财税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牟县燃气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市中和财税咨询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市中和财税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五十元,由原告郑州市中和财税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吉昌 审 判 员 杨景慧 人民陪审员 窦春森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 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