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牟民初字第192号 原告郑州恒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砼站。 负责人张新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苑铁东,男,生于1970年12月30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盛海亮,河南方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裕华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京楼,男,生于1972年9月15日,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薛建敏,男,生于1970年7月27日,汉族。 原告郑州恒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砼站与被告河南裕华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薛建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恒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砼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六千八百零二元,减半收取三千四百零一元,由原告郑州恒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砼站负担。 审 判 长 杨景慧 审 判 员 刘吉昌 人民陪审员 窦春森 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左利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