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荥民初字第360号 原告徐丙军,男,1967年1月13日生。 委托代理人刘国安,荥阳市索河路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者。 被告阴明明,男,汉族,1989年12月14日生。 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玉凤路333号发展国际大厦12层1201-1205号。 负责人王海松,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永辉,该公司员工。 原告徐丙军诉被告阴明明、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7日立案受理,本案和本院同日立案受理的(2014)荥民初字第359号原告徐国庆诉被告阴明明、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属于同一交通事故引起的赔偿纠纷,两案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依法应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与(2014)荥民初字第359号案件合并审理。 审判长 任丙申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周佼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