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牟民初字第913号 原告袁建兴,男,生于1972年2月20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曹清平,河南官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国荣,男,成年。 被告张党荣,女,成年。 原告袁建兴与被告张国荣、张党荣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袁建兴于2014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建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袁建兴负担。 审判员 刘吉昌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左利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