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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建兴与张国荣、张党荣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牟民初字第913号 原告袁建兴,男,生于1972年2月20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曹清平,河南官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国荣,男,成年。 被告张党荣,女,成年。 原告袁建兴与被告张国荣、张党荣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牟民初字第913号
原告袁建兴,男,生于1972年2月20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曹清平,河南官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国荣,男,成年。
被告张党荣,女,成年。
原告袁建兴与被告张国荣、张党荣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袁建兴于2014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建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袁建兴负担。
审判员  刘吉昌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左利菲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