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牟民初字第1782号 原告胡金明,男,1967年12月26日生,汉族。 被告赵大平,女,1967年2月28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校丙戌,河南官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艺博,女,1993年4月2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校丙戌,河南官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金明与被告赵大平、张艺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金明于2014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金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千一百四十元,减半收取一千五百七十元,保全费一千二百三十元,由原告胡金明负担。 审 判 长 刘吉昌 审 判 员 李印召 人民陪审员 窦春森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孙丹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