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牟民初字第3338号 原告艾发俊,男,生于1968年10月15日,汉族。 被告中牟中建宏图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智景。 委托代理人曹清平,河南官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艾发俊与被告中牟中建宏图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艾发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艾发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千六百四十七元,减半收取二千八百二十三元五角,由原告艾发俊负担。 审 判 长 李印召 审 判 员 刘吉昌 人民陪审员 李转变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左利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