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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发俊与中牟中建宏图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牟民初字第3338号 原告艾发俊,男,生于1968年10月15日,汉族。 被告中牟中建宏图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智景。 委托代理人曹清平,河南官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艾发俊与被告中牟中建宏图房地产置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牟民初字第3338号
原告艾发俊,男,生于1968年10月15日,汉族。
被告中牟中建宏图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智景。
委托代理人曹清平,河南官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艾发俊与被告中牟中建宏图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艾发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艾发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千六百四十七元,减半收取二千八百二十三元五角,由原告艾发俊负担。
审 判 长  李印召
审 判 员  刘吉昌
人民陪审员  李转变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左利菲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