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牟民初字第1743号 原告蒋英妮,女,1954年2月9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袁守昶,中牟县司法局九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尚凤枝,女,1956年11月11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尚振铎,河南度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尚德专,男,1946年5月14日生,汉族,中牟县司法局退休干部,系被告尚凤枝兄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英妮与被告尚凤枝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英妮于2014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英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百元,减半收取二百五十元,由原告蒋英妮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莉超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 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