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荥民二初字第947号 原告王东峰,男,1974年6月9日生,汉族。 被告马公正,男,1971年2月14日生,回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东峰诉被告马公正租赁合同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14日以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东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王东峰承担。 审判长 王慧芳 审判员 任丙申 审判员 陈朝阳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何世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