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连兰英与王金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许民再终字第28号 原审上诉人(一审被告)连兰英,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青鹏,河南杰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金平,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程玉静,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许民再终字第28号

原审上诉人(一审被告)连兰英,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青鹏,河南杰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金平,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程玉静,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上诉人连兰英与原审被上诉人王金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16日作出(2010)许民一终字第16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4年9月15日作出(2014)许民申字第70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审上诉人连兰英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青鹏,原审被上诉人王金平的委托代理人程玉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0)许民一终字第169号民事判决及禹州市人民法院(2010)禹民二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禹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赵 萍

审  判  员     王保垠

审  判  员     马 龙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丁盈盈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