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许民再终字第28号 原审上诉人(一审被告)连兰英,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青鹏,河南杰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金平,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程玉静,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上诉人连兰英与原审被上诉人王金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16日作出(2010)许民一终字第16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4年9月15日作出(2014)许民申字第70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审上诉人连兰英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青鹏,原审被上诉人王金平的委托代理人程玉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0)许民一终字第169号民事判决及禹州市人民法院(2010)禹民二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禹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赵 萍 审 判 员 王保垠 审 判 员 马 龙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丁盈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