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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军勇与刘赵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牟民初字第1932号 原告龚军勇,男,1981年10月15日生,汉族,下岗工人。 委托代理人石中立,河南赵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赵军,男,1971年11月7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龚军勇与被告刘赵军租赁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牟民初字第1932号
原告龚军勇,男,1981年10月15日生,汉族,下岗工人。
委托代理人石中立,河南赵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赵军,男,1971年11月7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龚军勇与被告刘赵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龚军勇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龚军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八十一元,减半收取九十元五角,由原告龚军勇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莉超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赵 磊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