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牟民初字第2769号 原告耿喜明,男,1968年5月6日生,汉族。 被告朱进超,男,成年,汉族。 被告申木林,男,1972年11月6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耿喜明与被告朱进超、申木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耿喜明于2014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耿喜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千零五十元,减半收取五百二十五元,由原告耿喜明负担。 审 判 长 周文中 审 判 员 杨景慧 人民陪审员 窦春森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苏 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