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牟民初字第1930号 原告耿喜明,曾用名耿老明,男,1968年5月6日生,汉族。 被告樊子恩,男,成年,汉族。 被告魏新强,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耿喜明与被告樊子恩、魏新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耿喜明于2014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耿喜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千零五十元,减半收取五百二十五元,由原告耿喜明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莉超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 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