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牟民初字第3339号 原告胡海建,男,生于1974年9月29日,汉族. 被告刘俊宾,男,生于1987年1月20日,汉族。 原告胡海建与被告刘俊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海建于2014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海建撤回起诉。 原告胡海建预交案件受理费二千零五十元,本案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胡海建负担。退还原告胡海建二千元。 审 判 长 李印召 审 判 员 刘吉昌 人民陪审员 李转变 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左利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