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荥民二初字第1441号 原告苏国顺,男,汉族,1969年10月7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兴威,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孟骞,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王迎建,男,汉族,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国顺诉被告王迎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国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百五十元,减半收取二百七十五元,由原告苏国顺负担。 审判员 王慧芳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何世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