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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国顺与王迎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荥民二初字第1441号 原告苏国顺,男,汉族,1969年10月7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兴威,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孟骞,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王迎建,男,汉族,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荥民二初字第1441号
原告苏国顺,男,汉族,1969年10月7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兴威,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孟骞,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王迎建,男,汉族,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国顺诉被告王迎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国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百五十元,减半收取二百七十五元,由原告苏国顺负担。
审判员  王慧芳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何世峰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