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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言真与周永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荥民二初字第905号 原告宋言真,女,汉族,1986年10月1日生。 委托代理人闫仙菊,女,汉族,1953年9月17日生。 被告周永祥,男,汉族,1952年2月7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言真诉被告周永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荥民二初字第905号
原告宋言真,女,汉族,1986年10月1日生。
委托代理人闫仙菊,女,汉族,1953年9月17日生。
被告周永祥,男,汉族,1952年2月7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言真诉被告周永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言真撤回对被告周永祥的起诉。
审 判 长  侯延晖
审 判 员  鲁曌霞
人民陪审员  赵锡正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徐 炜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