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荥民二初字第905号 原告宋言真,女,汉族,1986年10月1日生。 委托代理人闫仙菊,女,汉族,1953年9月17日生。 被告周永祥,男,汉族,1952年2月7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言真诉被告周永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言真撤回对被告周永祥的起诉。 审 判 长 侯延晖 审 判 员 鲁曌霞 人民陪审员 赵锡正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徐 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