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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少勇与刘建坡等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荥民二初字第808号 原告姚少勇,男,汉族,住荥阳市。 委托代理人刘超,河南龙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建坡,男,汉族,住荥阳市。 原告姚少勇诉被告刘建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荥民二初字第808号
原告姚少勇,男,汉族,住荥阳市。
委托代理人刘超,河南龙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建坡,男,汉族,住荥阳市。
原告姚少勇诉被告刘建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少勇的委托代理人刘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建坡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2月11日,被告借原告现金8万元,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8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刘建坡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2011年2月11日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据一份。
被告未质证,亦未提交证据。
本院围绕原告的诉讼请求,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与其陈述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11日被告刘建坡向原告姚少勇借款8万元,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后经原告催要借款,被告未偿还,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8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认为:被告借原告现金8万元,有被告为原告出具的借款手续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8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建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姚少勇借款八万元。
案件受理费一千八百元,由被告刘建坡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将诉讼费交费凭证交至本院查验,逾期不交则按放弃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刘 沛
审 判 员  孙新蕾
人民陪审员  李金顺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徐海瑛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