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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群涛与张华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荥民二初字第680号 原告裴群涛,男,1975年12月12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红伟,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华州,男,1969年4月29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马建军,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荥民二初字第680号
原告裴群涛,男,1975年12月12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红伟,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华州,男,1969年4月29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马建军,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裴群涛诉被告张华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8日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裴群涛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一万三千三百六十一元,减半收取六千六百八十元五角,由原告裴群涛负担。
审判长  侯延晖
审判员  鲁曌霞
审判员  马永杰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紫君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