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马哈卖与李伟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荥民二初字第1333号 原告马哈卖,男,1982年5月20日生,回族。 被告李伟涛,男,1979年3月1日生,汉族。 原告马哈卖诉被告李伟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侯延晖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荥民二初字第1333号
原告马哈卖,男,1982年5月20日生,回族。
被告李伟涛,男,1979年3月1日生,汉族。
原告马哈卖诉被告李伟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侯延晖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哈卖、被告李伟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1月10日,被告借原告款21万元,承诺2014年6月1日前偿还。逾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不予支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原告款21万元。
被告辩称:对欠款数额予以认可。但被告现没有能力偿还,愿分期分批偿还。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欠条一份,用以证明被告欠原告款21万元。
被告对以上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欠条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该欠条是被告在受他人胁迫下所出具的,且借款金额不足21万元。
本院对以上证据的认证意见为:被告对原告提供的欠条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其称该欠条是被告在受他人胁迫下所出具的,未提供证据证明,故本院对该欠条予以采信。
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及本院分析认证意见,本院对本案的事实确认如下:
2013年4月,被告李伟涛借原告马哈卖款10万元。同年9月被告偿还原告款6.5万元。2014年1月10日被告将下欠原告的借款3.5万元及被告欠原告的工资、提成等,给原告出具欠款21万元的欠条一份,承诺同年6月1日还款。逾期后,被告未支付原告分文,双方形成纠纷。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款21万元,有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条为凭,且被告对欠款数额予以认可,本院予以认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21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称欠条是被告在受他人胁迫下出具的,缺乏证据,本院不予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伟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马哈卖款二十一万元。
本案受理费四千四百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千二百二十五元,由被告李伟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用,并将交费凭证交至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侯延晖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柴永蕊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