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清民初字第1486号 原告刘红奎,男,198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清丰县。 委托代理人任敬彬,清丰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庆伟,男,197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清丰县。 原告刘红奎为与被告李庆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俊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8月28日在本院智能审判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洪奎及其委托代理人任敬彬,被告李庆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7月23日被告李庆伟借原告刘红奎现金20000元,并给原告书写了欠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诿拒不偿还,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李庆伟立即偿还借款20000元。 被告辩称,原告称被告欠原告20000元不属实,被告没有借过原告的现金,被告不认识原告,要求原告把被告的农业银行信用卡解锁,卡里的20060元给原告。 经审理查明,由于被告李庆伟的农行信用卡透支,请求其朋友罗占强帮忙为其还上欠款,罗占强找到原告刘红奎让原告刘红奎帮忙还上被告李庆伟所欠银行的欠款,再通过刷卡的方式将钱取出来还给原告刘红奎,原告刘红奎将20000元通过转账的方式转到了被告李庆伟的农行信用卡上,后由于被告李庆伟的农行透支卡在刘红奎加盟的东捷物流公司配备的POS机上数次刷卡没有积分,致使被告李庆伟的农行信用卡被冻结,取不出来钱还给原告刘红奎。2014年7月23日晚上,原告刘红奎和罗占强一起到被告李庆伟的店里找被告李庆伟要求还钱,并告诉李庆伟他的卡被锁死了,钱取不出来,李庆伟告诉刘红奎因为其父亲生病需要花钱,并且他还要在医院伺候其父亲,计划到2014年9月份还钱,给刘红奎出具了一张借条,内容为:今借到(刘红奎)现金贰万元(20000),李庆伟,2014年7月23日。 本院认为,被告李庆伟向原告刘红奎出具了借条,足以证明其向刘红奎借款20000元的事实,双方之间借款合同成立,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刘红奎有权催告被告李庆伟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被告李庆伟应当及时偿还借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判决如下: 被告李庆伟偿还原告刘红奎借款20000元。 上诉给付义务,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李庆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俊奎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贾 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