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荥执字第731号 申请执行人岳朝友,男,汉族,1936年12月25日生。 被执行人任建平,男,汉族,1980年4月29日生。 被执行人任金标,男,汉族,1953年8月2日生。 本院在岳朝友申请执行任建平、任金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以双方已私下解决并履行完毕为由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荥阳市人民法院(2014)荥民二初字第112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志勇 审判员 马 柯 审判员 禹海军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