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荥执字第21号 申请执行人楚满义,男,汉族,1957年11月26日生。 申请执行人聂灵枝,女,汉族,1962年5月27生。 申请执行人楚冬娟,女,汉族,1989年12月26日生。 申请执行人楚嘉萱,女,汉族,2008年4月30日生。 法定代理人楚东娟,女,汉族,1989年12月26日生,系楚嘉萱的母亲。 申请执行人楚嘉盛,男,汉族,2010年2月19日生。 法定代理人楚东娟,女,汉族,1989年12月26日生,系楚嘉盛的母亲。 被执行人丁坤鹏,男,汉族,1987年6月10日生。 被执行人王尽忠,男,汉族,1947年2月1日生。 楚满义等五人申请执行丁坤鹏、王尽忠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1)荥交民初字第1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在执行过程中,吕心利于2013年10月24日向荥阳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尽忠所有的豫AD3828重型自卸货车一辆及丁坤鹏名下的豫AK9226大货车一辆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宋柏军 审判员 付志勇 审判员 高红丽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龙海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