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荥执字第529号 申请人雷斌,男,197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马鹏,男,197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雷斌申请执行马鹏借贷纠纷一案中,(2011)荥城民初字第3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申请人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撤销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雷斌申请执行马鹏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 柯 审判员 付志勇 审判员 高红丽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建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