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新执字第133号 申请人汪荣荣,女,汉族,1987年1月4日生,大学文化,住新县。 被执行人阮星星,男,汉族,1985年10月5日生,住新县。 本院在执行汪荣荣申请执行阮星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新县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2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阮星星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阮星星的银行存款(具体数额以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为准)至新县财政支付中心,开户行新县农行红星分理处。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亚诚 审判员 陈 平 审判员 李福意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郑 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