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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荣荣与阮星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新执字第133号 申请人汪荣荣,女,汉族,1987年1月4日生,大学文化,住新县。 被执行人阮星星,男,汉族,1985年10月5日生,住新县。 本院在执行汪荣荣申请执行阮星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新县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
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新执字第133号
申请人汪荣荣,女,汉族,1987年1月4日生,大学文化,住新县。
被执行人阮星星,男,汉族,1985年10月5日生,住新县。
本院在执行汪荣荣申请执行阮星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新县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2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阮星星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阮星星的银行存款(具体数额以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为准)至新县财政支付中心,开户行新县农行红星分理处。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亚诚
审判员  陈 平
审判员  李福意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郑 磊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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