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新执字第49号 申请人胡某,男,汉族,1991年12月12日生,高中文化程度,个体工商户。 被执行人孙某,女,汉族,1988年3月11日生,中专文化程度,工人。 被执行人蔡某某,女,汉族,1963年5月16日生,初中文化程度。 本院在执行胡某与孙某、蔡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本院(2013)新民初字第5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孙某、蔡某某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孙某在中国工商银行新县支行的银行存款(具体数额以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为准)至新县财政支付中心,开户行新县农行红星分理处。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亚诚 审判员 李新社 审判员 李福意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郑 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