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遂民申字第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王强,住遂平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张梅,住遂平县。 再审申请人王强因与张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遂平县人民法院(2013)遂民初字第14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强申请再审称:1,原判决认定申请再审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关系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且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2,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张梅没有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强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常 红 审 判 员 张成富 代理审判员 翟艳琦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