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申字第14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周XX,男,1975年6月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景亚,河南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XX,女,1976年1月6日出生,汉族。 再审申请人周XX、陈XX因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均不服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驻民三终字第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周XX、陈XX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张 冰 审判员 李 明 审判员 董卓亚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媛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