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张丰和与陈文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申字第9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丰和,男,195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文荣,女,195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 再审申请人张丰和、陈文荣因财
河南省驻马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申字第9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丰和,男,195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文荣,女,195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
再审申请人张丰和、陈文荣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均不服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驻民四终字第1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丰和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责任划分错误,其无过错,应由陈文荣承担全部责任。请求本案进入再审。
陈文荣申请再审称:其将自己使用剩下的标签说明完好的半瓶“丁莠”除草剂无偿交给张丰和使用,辣椒长势异常是由于张丰和操作不当造成的,其不应承担责任。遂平县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遂价估字(2012)086号”价格评估结论错误。请求本案进入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丁莠”除草剂的外标签是完整的,张丰和未严格按照外标签上规定的防治对象、使用方法等施用农药,将标有“玉米田专用”的“丁莠”除草剂用于辣椒地,造成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陈文荣作为商品经营者,在无偿给付张丰和农药时,应向其正确说明农药的用途、使用方法等,陈文荣无证据证明自己尽到上述告知义务,故应对张丰和的损失承担次要责任。陈文荣称“遂价估字(2012)086号”价格评估结论错误,但其在一审中并未对此项证据提出异议,在二审及再审复查期间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故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张丰和、陈文荣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丰和、陈文荣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 冰
审判员 李 明
审判员 董卓亚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媛媛
责任编辑:海舟